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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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52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楊鎮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崇文 律師即 郭同榮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1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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