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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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52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楊鎮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崇文 律師即 郭同榮 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1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