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07號原告 林莉莉 被告開力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錫彬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 律師複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7月11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之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應具狀陳報所主張各項損害賠償(即關於所主張之修復費用損害、價值減少損失及衍生費用)之金額為何?並應提出書狀繕本自行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書記官何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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