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7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77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文斌具保人邢建緯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涉犯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960、22413、25355、25356、25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邢建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丁文斌因犯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邢建緯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丁文斌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邢建緯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邦繡
法官劉惠娟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