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補字第三九五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系爭房屋(台中市○○區○○街三九之一號四樓)之價額證明書(如最近房屋課稅
現值或造價證明書等文件),另請提出被告甲○○之最近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勿省
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 國 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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