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簡字第6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六四七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何岳儒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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