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六四七號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何岳儒 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姵君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