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營小字第二八О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瑩
訴訟代理人 黃春旺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營小字第二八О號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五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新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黃欣怡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乙○○負擔新台幣伍佰壹拾元;被告甲○○○負擔新台
幣肆佰玖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高世玉
法官黃欣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院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