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小字第28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營小字第二八О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典瑩
  訴訟代理人  黃春旺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營小字第二八О號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
五月三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新營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黃欣怡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柒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乙○○負擔新台幣伍佰壹拾元;被告甲○○○負擔新台
幣肆佰玖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高世玉
法官黃欣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法院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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