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營簡聲字第四號
聲 請 人 台南縣學甲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耀乾
相 對 人 乙○○○
丙○○○
庚○○
辛○○
丁○○
戊○○
己○○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新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營簡字第四
二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
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黃欣怡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 │貳仟捌佰柒拾元││
├────────┼───────────┼─────────────┤
│合計 │貳仟捌佰柒拾元││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