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馬小字第2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1、
法定代理人 乙○○
下1、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馬小字第22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4年5月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下午4時,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吳清林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