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4年度馬小字第1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 馬小字 第16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應為送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馬小字第1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5月4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順輝
  書記官 吳清林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貳仟肆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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