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4年度營簡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營簡聲字第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省嘉南農田水利會
  法定代理人  徐金錫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
左: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肆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交還土地事件,經本院新營簡易庭九十三年度
營簡字第四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及聲請人提出臺南縣麻豆地政事務所出具之地政規費
徵收聯單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官黃欣怡
訴訟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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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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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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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複丈費  │陸仟肆佰元││
├────────┼───────────┼─────────────┤
│合計 │柒仟肆佰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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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
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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