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南小字第568號
原 告 乙○○○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宗良
訴訟代理人 蘇建元
李新義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568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4年5月6日上午11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27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淑玉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凌昇裕
法官 孫淑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