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2599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25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259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電腦螢幕壹臺、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具等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營利,自民國96年3月間某日起至96年4月19日止,在其位於臺中縣○○鎮○○街○○號之住處內,以電腦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國王運動網」(網址:http://ag.kg666.net),並以 楊茜雯 (另案由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所提供之帳號z158、密碼0000,擔任大股東,楊茜雯並下放95%之抽成比例予甲○○,再由甲○○將帳號、密碼及90%的抽成比例開放予其下游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帥地瓜 」(帳號Z28)、「李」(帳號BZ36)、「 阿吉 」(帳號Z3263)之成年男子基於犯意聯絡,由甲○○及「帥地瓜」、「李」、「阿吉」招攬會員供不特定人簽注,其賭博方法為:甲○○及「帥地瓜」、「李」、「阿吉」提供賭客帳號及密碼,由賭客自行上網連結至上述國王運動網網頁下注簽賭,以美國職籃、國內職棒及日本職棒比賽結果為賭博標的,聚眾賭博,由賭客與網站對賭,簽賭金每注最少新台幣(下同)100元,最高額度為1,000萬元,輸贏則依比賽結果,賭贏之彩金則依預設賠率計算,當賭客簽中得分較高之比賽勝隊時,可獲得依下注金額由電腦預設賠率之獎金,甲○○則由楊茜雯處從賭客簽贏賭金中按其抽成比例抽取佣金牟利(例如甲○○之抽成比例為95%,賽事賠率為90%,賭客每簽賭100元,簽贏賭客可得90元,剩餘10元由甲○○抽取9.5元之佣金),並以此與不特定賭客對賭後,由「帥地瓜」、「李」、「阿吉」向賭客收取賭金交付予甲○○,再由甲○○每星期與楊茜雯對帳一次,並以其申辦平時提領款非專供賭博所用之安泰銀行沙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與楊茜雯提供平時提領款非專供賭博所用之合作金庫銀行北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互匯賭金。嗣為警於96年4月19日下午1時55分許,持搜索票在其上開住處內查獲,並扣得甲○○所有供經營網路簽賭所用之電腦主機1臺、電腦螢幕1臺、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具等物。
二、案經台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警察局刑警大隊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並有網站電腦畫面列印資料14張及上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表1份在卷可稽,復有如事實欄所列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第268條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其所犯上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係基於1個營利犯意,為1營利行為,核屬集合犯中之營利犯類型,為包括1罪。又其以一行為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被告與楊茜雯、「帥地瓜」、「李」、「阿吉」4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爰審酌被告經營之時間,經營期間所獲之利益,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之犯後態度,其並請求從輕量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電腦主機壹臺、電腦螢幕壹臺、三星廠牌行動電話(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具等物品,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申辦之安泰銀行沙鹿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係被告平時提領款所用,並非專供賭博所用之物,本院自不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松竹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董美惠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