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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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674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戊○○
丁○○乙○○丙○○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四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戊○○、丁○○、乙○○、丙○○及訴外人華利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如附表一~四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附表一
(一)登記日期:⑴⑵民國(下同)95年2月21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⑴⑵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4,2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⑴⑵自95年1月24日起至125年1月23日止。
(四)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⑴⑵洪大建築有限公司。附表二
(一)登記日期:⑴⑵95年2月21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⑴⑵本金最高限額4,2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⑴⑵自95年1月24日起至125年1月23日止。
(四)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⑴⑵洪大建築有限公司。附表三
(一)登記日期:⑴⑵95年2月21日⑶⑷95年2月22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⑴⑵⑶⑷本金最高限額4,2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⑴⑵自95年1月24日起至125年1月23日止⑶⑷自95年2月21日起至125年2月20日。
(四)清償日期:⑴~⑷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⑴~⑷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⑴~⑷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⑴~⑷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⑴~⑷洪大建築有限公司。附表四
(一)登記日期:⑴⑵95年2月21日⑶~⑻95年2月22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⑴~⑻本金最高限額4,2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⑴⑵自95年1月24日起至125年1月23日止⑶~⑻自95年2月21日起至125年2月20日。
(四)清償日期:⑴~⑻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⑴~⑻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⑴~⑻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⑴~⑻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⑴~⑻洪大建築有限公司。嗣附表三之⑶⑷及437、438建號抵押物於95年3月22日移轉登記與乙○○,附表四之⑶~⑻及418、422、443、449、
450、454建號於95年3月22日移轉登記與丙○○,而聲請人執有債務人洪大建築有限公司於95年1月24日所簽發,到期日分別為96年2月24日及96年3月1日,面額分別為30,520,000元及46,221,000元,免做成拒絕證書之本票貳紙,詎經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計尚欠本金共67,20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相對人乙○○、丙○○雖分別為附表三、四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簡易庭法官陳添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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