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四二八三號、九十六年度他字第三六二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具殺傷力之改造首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子彈肆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於民國96年10月11日,以中分五偵字第0960033896號函送 陳林永坤 拾獲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及子彈四顆。經送鑑定結果,認該支手槍認係改造手槍,由仿WALTHER廠PPK/S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及金屬保險紐而成,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送鑑改造子彈四顆,認均係非制式子彈,由金屬彈殼組合金屬彈頭而成,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6年9月30日刑鑑字第0960131634號鑑定書在卷可稽。因該支手槍及子彈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改造手槍、空氣槍、子彈,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寄藏或陳列。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經核所附卷證,並無不合,應予宣告沒收,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劉邦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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