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28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丙○○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七年度聲沒字第四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新臺幣叁仟肆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丙○○及甲○○三人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以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三七一0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對本案扣押物撲克牌一副及賭資新臺幣三千四百元,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之撲克牌一副及賭資新臺幣三千四百元,確係被告三人所有供賭博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三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三七一0號案件中供述明確,復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佐。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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