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字第2992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992號
原   告  蔡世豪臺越媚舒壓時尚會館
訴訟代理人  任為晴
被   告  藍發顧
訴訟代理人  藍發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年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肆仟 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
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2年10月初,在原告經營之位於新北
市○○區○○路○○○號之「臺越媚舒壓時尚會館」,擔任櫃臺人
員,並負責管理店內營收,係從事於業務之人。詎其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於102年10月12日值班至清晨5時許,即將交接予
日班人員之際,將櫃台收銀機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54,400元
取走後,侵占入己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5年度簡字第4008
號刑事簡易判決、原告102年10月份營業收入明細表等件影本為
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4,4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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