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聲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一號
聲訴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
理由甲○○因強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所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法官陳嘉雄
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四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違刀│有併幣││彰││││││││││反械│期科肆││化│230│彰│3││彰│3││上法上││槍條│徒罰萬│初│地│偵499│化│訴5│6│化│訴5││訴院訴││砲例│刑金元││檢│282│地│3││地│3││二撤││彈│貳新││署│778│院│1││院│1││審回││藥│年台│││││││││││├──┼───┼────┼──┼─────┼─┼───┼────┼─┼───┼────┼───┤││有年││彰││臺│││臺│││││強│期││化│230│中│上5││中│上5│││││徒│3│地│偵499│高│0│9│高│0│1││││刑││檢│282│分│訴2││分│訴2││││盜│拾││署│778│院│1││院│1│││││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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