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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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5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五三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雅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莊何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