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四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威情多媒體(對外稱「圓圓多媒體聯盟」,設彰化縣彰化市○○○街○○○號)之負責人,明知影片「天搖地動」為告訴人嘉通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通公司)擁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竟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即告訴人嘉通公司許可,意圖營利,擅自重製燒錄前揭「天搖地動」電影光碟片出租圖利,並將該電影光碟片置於正版光碟片之片盒,盒外註明為編號一五八八九號,納入電腦建檔管理。嗣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下午四時許,在上開威情多媒體店址內,為警持搜索票搜索查獲,並扣得被告擅自重製之上開「天搖地動」光碟片一套二片,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院查:被告甲○○經檢察官以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一百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嘉通公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李雅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莊何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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