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癸○○原告丙○○○原告乙○○原告丁○○原告戊○○原告丑○原告辛○○原告庚○○原告壬○○原告甲○○被告己○○被告子○○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六號、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七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法官蔡碧蓉法官廖國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