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度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聲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壹月。
理由甲○○因施用毒品、搶奪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羅禮政法官陳欣安
法官蔡聰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執││台││台││││││││毒│期行│61│中│毒8│中│1│││││6│││徒中│至│地│5│地│易9│8│同│上│9│執5││品│刑│5│檢│偵1│院│1│││││準6│││陸││署│3││2│││││7│││月│││││││││││├──┼──┼────┼──┼─────┼─┼───┼────┼─┼───┼────┼────┤││有執││台││台││││││││毒│期行│61│中│毒2│中│7│││││6│││徒中│至│地│7│地│訴5│8│同│上│9│執1││品│刑│5│檢│偵3│院│7│││││準5│││壹││署│3││1│││││7│││年│││││││││││├──┼──┼────┼──┼─────┼─┼───┼────┼─┼───┼────┼────┤││有未││台││台││││││││搶│期執││中│2│中│上4│││││6│││徒行│6│地│偵5│高│7││同│上││執9││奪│刑││檢│7│分│訴3│││││準4│││壹││署│2│院│1││││││││年│││1││││││││││拾│││││││││││││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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