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再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再易字第二七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伍拾玖萬伍仟捌佰柒拾伍元,應徵裁判費玖仟捌佰叁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B1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八日
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