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重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重上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四七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源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筱椿 訴訟代理人 陳美彤 律師
甲○○複代理人 陳建瑜 律師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余銀德 律師複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五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古金男~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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