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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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一一號
上訴人乙○○複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戊○○視同上訴人己○○訴訟代理人丑○○
甲○○視同上訴人庚○○視同上訴人辛○○視同上訴人壬○訴訟代理人子○○視同上訴人癸○○被上訴人丙○○右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本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四庭~B2法官張浴美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2法院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