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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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上訴字第三三七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樑
法官段景榕法官范清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麗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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