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12號上訴人 張台興 被上訴人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春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0月26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3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1年11月2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1年11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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