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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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保險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保險字第71號原告 黃月嬌 訴訟代理人 桑銘忠 律師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翔立 訴訟代理人 吳泓峻
張秋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三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撤銷之,是中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不惟中止應終竣之事由發生時,不可不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最高法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院前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續字第34號偽造文書案件之偵查結果,攸關系爭保險契約效力之認定為由,於100年3月8日裁定命在該偵查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該偵查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續一字第70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偵查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彥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