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聲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2號再審聲請人 劉永 曾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月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102年1月9日所為命抗告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再審聲請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此為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復無得抗告之規定,依前開規定,自不得抗告。抗告人之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振昌
法官林永茂法官曾平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3日
書記官陳昆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