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7號聲請人 黃鎮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副局長 陳官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北區辦事處處長莊翠雲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1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4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11月21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逾期迄今未補正,有卷附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查,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佳霖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