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9號原告 劉家紜 訴訟代理人 吳美津 律師被告 吳燕玲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3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欠11,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4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