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57號原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兆凱 訴訟代理人 余文恭 律師
張菀萱 律師被告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程金 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央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 律師
陳威智 律師被告 華升上 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席代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原訂之宣判期日適逢調整放假日,故將原宣判期日提早至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十八庭宣判。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