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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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24號原告 胡家耀
胡兆南 王貴秋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被告 蔡宗禮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蔡月里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畢雪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蔡宗禮、蔡月里及畢雪松為被告 蔡海雄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蔡海雄已於民國101年3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蔡宗禮(即戶籍登記之父親,年籍、身分證字號及住居所均不明)、蔡月里(即生母、00年0月00日出生,45年7月12日與美國籍之 柯勞生 結婚,而於同年11月22日自基隆港出境後即未再入境,且未申報至美國之住居所地,身分證字號及現住居所均不明)及畢雪松(即配偶),有戶籍謄本及出生登記申請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重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等資料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茲原告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聲請公示送達狀在卷可按,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蔡宗禮、蔡月里及畢雪松等承受續行本件訴訟。並準對應送達被告蔡宗禮、蔡月里之起訴狀繕本、通知書等各項文書公示送達。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民一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書記官朱鴻明

歷審裁判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 訴 字第 624 號裁定(101.11.01)[撤回]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1 年度 訴 字第 624 號裁定(102.01.2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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