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12號上訴人 邱泰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6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