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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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32號聲請人 蔡國聰 相對人 蔡宗翰蔡國涼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蔡國涼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蔡國涼於民國86年間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0,0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7年4月23日,並以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本票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債務人蔡國涼於94年8月19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並已由法院裁定選任蔡國涼之子蔡宗翰為其遺產管理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財管字第21號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管理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3年度司拍字第3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南投市│大崗││9-9│雜│298│全部│蔡國涼(歿)││││││││││││遺產管理人:││││││││││││蔡宗翰││├──┼───┼────┼────┼────┼────────┼─┼─────────┼──────┼──────┼─────┤│002│南投縣│南投市│成功││273│建│132.69│全部│蔡國涼(歿)│重測前:新│││││││││││遺產管理人:│生段1914地│││││││││││蔡宗翰│號│└──┴───┴────┴────┴────┴────────┴─┴─────────┴──────┴──────┴─────┘※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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