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監宣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監護人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監宣字第296號聲請人 賴國棟 上列聲請人聲請請求選任監護人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逕為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 賴長生 願任同意書。
二、受監護宣告人之父、兄弟姐妹同意本件聲請之同意書。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