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5號上訴人 陳振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志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5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上訴並未附具上訴理由,請併十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李國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9日
書記官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