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家訴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家訴字第16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李淵源 律師被告乙○○
丙○○
2樓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戊○除戶前籍設台北市○○區○○街○○號6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就被繼承人 李蔡怨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其分割方法為:
㈠附表編號①至③所示之土地,由原告與被告乙○○、丙○○、
甲○○、戊○四人,按應繼分各五分之一之比例分別共有取得(分割後每人取得之應有部分各為十分之一)。
㈡附表編號④至⑤所示之存款及現金,由原告與被告乙○○、丙
○○、甲○○、戊○四人,按應繼分各五分之一之比例平分取得(分割後每人取得之金額各為新臺幣壹萬零叁佰陸拾伍點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由原告及被告四人各按應繼分五分之一之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四人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之被繼承人李蔡怨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死亡,遺有附表所示之遺產,依法應由其配偶及婚生子女(即原告及被告五人)繼承,每人應繼分分別為五分之一。其中附表編號①至③所示土地已辦妥繼承登記,目前登記為原、被告五人公同共有。惟因被告戊○自七十一年出境至日本後,行方不明,早已由戶政機關除戶在案,因此兩造就李蔡怨所遺之遺產無法達成協議分割,又查無不能分割之情事,原告自得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以將公同共有分割為分別共有之方式,分割李蔡怨所遺之土地、存款及現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乙○○、丙○○、甲○○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其以前到庭陳述均以:同意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被告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答辯,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繼承系統
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免稅證明書,及相關戶籍(含除戶)謄本為證,且為被告乙○○、丙○○、甲○○所不爭執。被告戊○行方不明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中中區戶政事務所函查後,該所來函略以:查當事人(指戊○)已於七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喪失國籍同時除戶,目前在國內已無戶籍等語,此有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九十六年七月二日北市中戶二字第○九六三○八四五六○○號函文在卷可。
綜上,應認原告主張堪信為真實。
㈡按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
四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八百二十九條及第八百三十條第一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八百二十九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換言之,終止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既應以分割方式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自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此有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七四八號、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三號、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九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以原告主張就被繼承人李蔡怨所遺之系爭土地,按應繼分比例採取分別共有方式分割,自屬遺產分割方法之一種,亦與法無違。又被告乙○○、丙○○、甲○○對於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均表示同意,而被告戊○數十年來行方不明,實無從真正行使權利,是以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既合於被告戊○以外全體當事人之意願,自應為重要之參考依據,且除有更為妥適之分割方案外,乃宜優先予以尊重。況原告主張之按應繼分比例保持分別共有之分割方法,並無損於被告戊○之權利,且得兼顧當事人間之公平性,及避免因被告戊○一人行方不明致系爭土地分割久懸未決,是以上開分割方案應可採取。
㈢綜上所述,本院審酌李蔡怨所遺遺產之性質、當事人之意願
,及起訴緣由係因被告戊○一人行方不明而無從協議等情,認原告主張將系爭遺產按應繼分比例採分別共有之方式分割,於法相符,亦屬公平妥適。從而,原告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請求將李蔡怨所遺之系爭土地分割為分別共有,現金存款按應有部分之比例分別取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是本院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為公允,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之一、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廖建興附表┌──┬───────────┬────┬──┬─────┐│編號│遺產內容│面積│地目│權利範圍│├──┼───────────┼────┼──┼─────┤│①│坐落彰化縣○○鄉○○段│2687│田│2分之1│││2660地號之土地│平方公尺│││├──┼───────────┼────┼──┼─────┤│②│坐落彰化縣○○鄉○○段│3133│田│2分之1│││2661地號之土地│平方公尺│││├──┼───────────┼────┼──┼─────┤│③│坐落彰化縣○○鄉○○段│3007│田│2分之1│││2662地號之土地│平方公尺│││├──┼───────────┴────┴──┴─────┤│④│彰化縣竹塘鄉農會之存款(新台幣31,826元)│├──┼─────────────────────────┤│⑤│現金(新台幣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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