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12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217號原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參加人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以下同)91年10月8日以「雙頻天線」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並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8月3日以(94)智專三(二)04024字第0942071231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惟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或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慧娟
法官許瑞助法官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