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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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家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訴字第184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7年度家訴字第184號給付扶養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1,1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曾小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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