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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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721號聲請人 王博瑋
王博毓 兼共同法定代理人 張妙靈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 王國民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聲請人王博瑋、王博毓之法定代理人張妙靈為未成年子女利益拋棄繼承之切結書,其上並應蓋有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文。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