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676號聲請人 高祈
38之2號 高清海 高山能
樓 高天益 高銘春 高月鳳 林月英 高宜華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第二順位繼承人 高金良 、 高陳麗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即依非訟事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