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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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723號聲請人 林靖雄
林家弘 林家儀 林家瑩
共同送達代收人 黃曉葳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林靖雄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內簽章相符)。
(三)聲請人林家弘、林家儀、林家瑩等人與其印鑑證明相符之簽章。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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