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3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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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3202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即信成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即信成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務人信成企業社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更正正確之列法(可提供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商業登記資料或稅籍資料,若為獨資,請列乙○○即信成企業社;若為合夥,請列債務人信成企業社,法定代理人乙○○)。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