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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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繼字第131號聲明人乙○○
甲○○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權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無繼承權之人,自無聲明拋棄繼承之必要,此參民法繼承篇有關拋棄繼承之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為民法第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
臺南市○區○○里○○鄰○○街○○巷○○號)於民國91年9月4日死亡,聲明人乙○○、甲○○為被繼承人第三順位繼承人王 楊素娟 之子及配偶,於98年9月4日接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2390號支付命令,方知悉再轉繼承被繼承人丙○○之債務,因母親 王楊素娟 於92年11月9日去世,生前與聲明人2人皆未知悉繼承丙○○之相關債務,今接獲支付命令知悉繼承,顯失公平,欲聲明拋棄繼承,檢具各證明文件爰請法院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丙○○於91年9月4日死亡,其中被繼承人第1順位繼承人 楊家銘楊雯珺 、配偶 陳淑敏 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並有提出通知王楊素娟拋棄繼承事項之存證信函及回執,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2年度繼字第264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次查,本件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丙○○第三順位繼承人王楊素娟之子及配偶,並非被繼承人丙○○之合法繼承人,自無拋棄繼承權之必要,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世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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