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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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366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六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通知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因承租聲請人臺南縣○○鄉○○段○○○○○○○號國有基地租金之年限已達法定終止租約之要件,爰依規定自民國98年10月起終止雙方租賃契約,並限於民國98年11月30日前騰空地上物返還土地,經聲請人依據民法第297條規定,依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所載地址,通知相對人上開事宜,卻遭郵政機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謂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將對相對人所發之通知函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通知函、退回信封、臺南縣大內鄉戶政事務所函等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乙○○之戶籍確設於臺南縣大內鄉石湖村石子瀨284號,有臺南縣大內鄉戶政事務所函附卷足參。聲請人依前址付郵送達上開通知函之意思表示予相對人乙○○,經郵局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亦有退回信封在卷可憑。因相對人乙○○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情。業據提出臺南縣大內鄉戶政事務所函、退回信封及回執各乙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鍾佳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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