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6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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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69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69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傅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柒拾玖萬叁仟叁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