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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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號

原告 吳鈺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勇志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其中財物損失部分(機車、安全帽),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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