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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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413號
原告彰化縣彰化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世賢
訴訟代理人 許燦奎 律師
被告 白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更正前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規定,前述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顏麗芸
附表:
編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頁數及行數
更正前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1
第1頁第23行
0年12月1日起至全部騰空遷讓交還前開建物(含屋簷騎樓)與
0年12月15日起至全部騰空遷讓交還前開建物(含屋簷騎樓)與
2
第6頁第22行
分2期)=925元】;自110年12月15至全部騰空遷讓交還附圖
分2期)=925元】;自110年12月15日至全部騰空遷讓交還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