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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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413號

原告彰化縣彰化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林世賢

訴訟代理人 許燦奎 律師

被告 白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如附表更正前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之記載。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規定,前述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上開規定,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顏麗芸          

附表: 

編號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頁數及行數

更正前之記載

更正後之記載

1

第1頁第23行

0年12月1日起至全部騰空遷讓交還前開建物(含屋簷騎樓)與

0年12月15日起至全部騰空遷讓交還前開建物(含屋簷騎樓)與

2

第6頁第22行

分2期)=925元】;自110年12月15至全部騰空遷讓交還附圖

分2期)=925元】;自110年12月15日至全部騰空遷讓交還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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