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11年度城小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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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城小字第148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告 吳光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中市東勢區,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佐,且依卷內資料,亦無顯示被告居住於金門地區之事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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