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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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附民字第32號

原告 陳政熙

被告 柯達堃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111年士簡字6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0日

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

法官陳紹瑜

法官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書記官蘇彥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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